问答题

人民法院受理一桩破产案件后,具体做了以下工作:
(1) 在债权申报期满第18天,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债权人会议上由有表决权的出席会议的债权人2/3表决通过,选举最大债权人C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2) 在债权人会议主席的召集下,召开了以后的几次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决定确定债权人C公司对破产企业库存材料6万元的抵押权。
(3) 破产宣告后第7天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在清算组进行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过程中,破产企业擅自将企业价值12万元的固定资产转移到其他公司。
(4) 清算组在处理D公司尚未履行完的合同时,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给D公司造成6万元的经济损失,清算组责令破产企业对该经济损失予以优先拨付。破产企业从E公司经营租赁租入的一台机器及替他人保管的价值5万元的零件被列入破产财产,准备以实物分配方式按债权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
(5) 破产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曾向职工筹借资金15万元,至企业被宣告破产日止仍未偿还,被清算组列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保证人F公司曾在破产前代破产企业清偿 20万元债务,F公司在得知被保证人破产后,及时将此20万元申报为破产债权;破产企业被宣告破产前,因拖欠税款、偷、漏税等原因被依法罚款5000元,被清算组列为破产债权。
(6) 破产企业在优先拨付了破产费用后,先支付欠国家的各种税款,剩余财产依法清偿欠职工工资及劳保费、破产债权。
要求:
(1) 指出(1) ~(3) 中不合法之处,并说明原因。
(2) 指出清算组对未履行完的合同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3) 指出破产财产和破产债权的界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4) 指出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1) 题中(1) ~(3) 中不合法之处有: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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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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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01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2001年8月,甲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乙、丙表示同意;同月,甲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2001年9月,丁入伙。丁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 2002年5月,乙、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02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 请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说明理由。 (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