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企业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万元(假定以前年度均赢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11年7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的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2010年度6月企业以上年工资总额的10%标准为全体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合计30万元,计入“管理费用”,12月进行账务调整,将超过2010年职工工资总额的5%部分计金额12万元调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因当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用未超过规定标准,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经计算为3万元)。
(2)2008年已作为“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30万元,于2010年8月重新收回,企业将收到款项计入“其他应付款”,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0年7月,因违约拒收供货方提供的预订货物,向供货方支付违约金4万元,企业计入“营业外支出”,2010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增加。
针对上述问题,税务稽查部门作出如下决定,并于2011年8月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通知该企业:
(1)调增该企业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所得额46万元,分别为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标准的5%补充养老保险部分计12万元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前年度已作资产损失当年收回的30万元应计入所得额;支付供货方违约金4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作出补税、罚款和加收滞纳金的决定:对调增的所得税额按适用税率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5万元,自2011年1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按应补税额处以0.5倍的罚款。
(2)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未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责令该企业协助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对该企业处以未代扣税款0.5倍罚款和自未代扣税款申报期满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问题] 某居民企业2010年度“投资收益”账户借方发生额300万元,贷方发生额为500万元。注册税务师审核该企业的投资收益各明细核算及相关资料时发现:
(1)借方发生额由如下两部分组成:
①以500万元转让原持有A商场5%的股份,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550万元;
②投资的B工厂2010年度发生经营亏损,按权益法核算应分担的份额为25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2)贷方发生额由如下四部分组成:
①以800万元转让所持有C公司10%的股权,这部分股权的投资成本为600万元。
②投资的D贸易公司清算注销,收回货币剩余资产500万元。对D贸易公司投资的原始计税基础为400万元,占有30%股权;清算注销后,D贸易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00万元。
③对E外贸公司投资采取权益法核算,2010年度分享的份额为160万元,这部分投资的投资成本为500万元。
④2010年2月以8元/股在二级市场购进F上市公司的流通股2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10年6月F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以股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股本5股;以未分配利润每10股现金分红2元,企业获现金分红40万元,计入“投资收益”。
[问题] 分别说明上述各项投资收益在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计算缴纳时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A商场股权转让损失50万元,需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权益法核算的分担的B工厂的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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