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王放夫妻年过半百,膝下没有子女,2000年初把同事之女13岁的李丽收为养女,改姓为王丽,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王放夫妇对王丽疼爱有加,抚育培养她直至中专毕业并参加了工作。但王丽对养父母从未有过真正的感情,对两老的生活起居漠不关心,2010年冬天养父王放病重住院期间,她也未尽养女责任,除了探望过一次以外,病人全靠单位派人护理照料。2011年春王放去世后,王丽对年老无依的养母不但未尽赡养义务,反而多次辱骂甚至企图将老人赶出住房。养母孤苦无依,打算变卖与丈夫共有的四间私房,然后投靠亲戚,王丽坚决反对并多方阻挠。养母无奈之中,便向人民法院起诉,她要求:
(1)解除与王丽的收养关系,并要王丽补偿收养十年来的抚育费用;
(2)确认王丽无权继承养父的遗产,房屋变卖后全部收入归她个人所有,以安度晚年。
王丽表示:
(1)不同意解除收养关系;
(2)这四间私房中的一半应归她所有,养母无权单方面出卖房屋。
根据上述案情,试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养母与王丽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
(2)养母要求王丽补偿收养期间的抚育费,依法是否予以支持
(3)王丽对养父的遗产有无继承权
(4)该四间房屋依法应做如何处理为妥

【参考答案】

(1)能解除。根据《收养法》第27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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