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999年9月,刘某等8名旅游者,报名参加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5日游,双方约定:9月30日上午12点乘机赴海南,10月4日下午3点多乘机返京,并委派全陪导游提供全程服务。后因旅行社未买到全陪导游的机票,故没有派全陪导游随团前往海南,但承诺已与地接社联系好,保证接待质量。旅游团乘机赴海南离京时,北京组团社派导游送机,并将返程机票交给刘某,告知返京乘机时间为10月4日下午3点多,晚上7点之前就可回到北京。10月3日,旅游团从三亚返回海南的途中,地接社导游询问乘机返京的时间,刘某答复说是次日下午3点多。10月4日上午9点多,刘某拿出机票,想看看下午飞机的确切时间,突然发现机票上写明乘机时间是10月4日上午8点10分,而并非组团社导游所说的下午3点多。刘某当即与地接社交涉,经过地接社的多方努力,重新购买了当天12点05分的返程票。但是,由于该旅游团购买的是不得转签、退换的优惠票,原票全部作废。刘某等旅游者考虑到单位尚有急事须办理,只好先承当了误机的责任,支付了机票款共12600元。返京后,刘某等人遂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要求北京组团社承担一切机票损失。北京组团社则认为:返程机票已交给刘某,由其自行保管;在旅游过程中,地接社导游多次询问,刘某始终回答是10月4日下午3点多的飞机,显然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所致,故旅行社不承担赔偿机票损失的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出于对旅游者的同情和安抚,组团社予以补偿机票损失费的10%。刘某则持相反意见,双方各持己见,协商不能达成一致。
请运用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1)组团社是否有违约行为为什么(2)地接社是否按国家或行业标准提供导游服务为什么(3)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该如何处理此起投诉

【参考答案】

(1)组团社:有违约行为。组团社与旅游者曾约定,由组团社委派全陪导游提供全程导游服务,而在出发前,旅行社却以未为全陪买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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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旅游者李某等一行23人诉称:2004年7月,他们参加了重庆某旅行社组织的德国、法国、奥地利11日游。7月9日全团准备乘坐国航航班从重庆至北京时,因天气原因在重庆机场延误3小时左右,致使该团无法搭乘从北京至法兰克福的航班,由此7月10日法兰克福一地的游览行程被迫取消。回国后,他们与重庆某旅行社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重庆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还法兰克福一地景点未游览、酒店未入住(1晚)、正餐未食用(3餐)的费用并赔偿同额赔偿金及精神赔偿金每人3000元,承担共计69000元的赔偿责任,同时提交了出境旅游合同书、团款发票、旅游行程表等证据材料。旅行社辩称:首先,李某等23名旅游者在法兰克福一地的旅游行程被取消系天气原因航班延误所致,即属于不可抗力,旅行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其次,旅行社只应退还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即游客在法兰克福一天的餐费18欧元 人,共计414欧元:第三,安排的法兰克福一地游览的景点均不收门票费,因此无费用可退:第四,依照欧洲酒店的行业惯例,取消酒店预订房间应在72小时之前通知酒店,如在72小时内通知酒店取消预订房间的,不退还房费:7月9日在法兰克福预订的酒店未入住,重庆某旅行社也未能在72小时之前通知取消预订房间,且交付了100%的违约金,所以不能退还任何房费;第五,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回答下列问题:(1)旅行社违约吗(2)旅行社所谓“取消酒店预订房间应在72小时之前通知酒店,如在72小时内通知酒店取消预订房间的,不退还房费”有法律依据吗(3)旅游者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会得到支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