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由月亮河号轮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共装运。150公吨。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绝。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开证行的拒付不合理。理由如下:
根据《UCP600》规定,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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