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女,17岁,1县职高学生。1998年2月5日晚,张某在一住户家扒窃时,被该住户发现,并在邻居甲(甲为1县法院法官)的协助下,将张某扭送到离家很近的县人民检察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以不归自己管辖为由不予接受。二人只得将张某送往离家较远的公安局。张某遂被公安局拘留。2月7日,公安局委派侦查人员A对张某进行讯问,并得知张某已怀孕。经研究认为:张某犯罪事实清楚,且案发前多次盗窃,危害性大,故于2月15日提请1县人民检察院批捕。经批准后将其逮捕。后在张某亲人提出异议后,改为取保候审,并交保证金5000元。在取保候审期间,张某未通知公安机关即到Y县参加朋友的婚礼。3月5日公安局移送检察院起诉。人民检察院于4月21日决定提起公诉。1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的法官恰巧为甲,张某提出要求回避,后由乙法官主审此案。5月6日开庭审理时,张某为自己辩护,没有再找辩护人。乙法官当庭判决张某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张某不服,于5月18日提出上诉。(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5年研)问题: 请逐一指出该案的程序违法之处o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该案程序违法之处有: ①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以不归自己管辖为由不予接受,错误。《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