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6月,原告华侨颜某因购墓穴到被告归园公墓联系有关事宜,被告归园公墓提供给原告颜某一份格式化的墓穴购销合同。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规定:颜某认购归园公墓所属的华侨墓区的一块地块,面积估计为1000平方米,每平方米美金260元,所购墓穴用于建造颜氏家族墓穴,颜某对墓穴享有永久性使用权。协议签订后,原告应先支付给被告美金2.6万元,折合人民币21万多元,该款为第一次价款,被告收到墓穴的预付款后应按照原告提出的墓穴设计设想负责墓穴设计,经原告同意后由双方商定“墓穴工程建造合同”,双方并且规定了其他条款。合同订立后,原告依约支付了第一笔价款,被告则展开墓穴设计等工作。2004年11月,在建墓前期准备工作接近尾声时,原告经咨询得知,销售和认购1000平方米地建造墓穴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原告原打算建立宗族墓地的设想也是违反《殡葬管理条例》的。原告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终止合同,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付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6000元。被告不同意。问: (1)如何认定本案的责任性质为什么 (2)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为什么 (3)预付款在被告占有期间的利息由谁支付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在责任性质上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具有过失,从而承担的对他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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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杜宝田、许春花夫妇生育一子杜仲伟,杜仲伟成年后结婚,婚后有一子杜铁。杜铁2岁时,杜仲伟夫妇外出做生意溺水而亡,杜宝田、许春花夫妇便负担起抚养孙子杜铁的义务。1978年,杜宝田夫妇倾其所有买房三间,并给杜铁办了婚事。1980年,因家庭关系不和,杜铁夫妇分家另过,杜宝田夫妇送给杜铁桌子一张,椅子四把,家具一套,电视机一台。1983年,杜铁之女出生,仍由杜宝田、许春花夫妇抚养。2002年9月,杜宝田立下遗嘱,所有遗产都由许春花继承。同年12月,杜宝田在病重住院治疗期间又立下遗嘱:房屋两间和全部财产由杜铁继承,杜铁每月支付许春花生活费200元。上述遗嘱均为口头遗嘱,第一份遗嘱的在场证人有邻居张甲和张乙;第二份遗嘱的在场证人只有医生刘甲和杜铁的妻子。杜宝田去世后,杜铁即按遗嘱每月给许春花生活费200元。2004年12月,许春花因生活困难卖掉了丈夫的手表一块,杜铁得知后大为不满,刁难谩骂,从此关系恶化,杜铁多次大闹,撕破许春花的衣服,甚至将许春花赶出家门。许春花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其夫的遗产维持生活。问:(1)杜宝田所立的两个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如何确定本案的继承人为什么(3)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如何确定(4)杜铁是否有权依据不当得利要求返还许春花每月花费的生活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