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乙两人互发E-MAIL协商洽谈合同,4月30日甲称:"我有笔记本电脑一台,配置为......九成新,8000元欲出手,"5月1日乙回电称:"东西不错,7800元可要,"甲于 5月2日回复:"可以,5月7日到我这儿来。"乙于5月4日回电:"同意",甲于当日收到。上述E-MAIL为甲乙二人分别在A地;B地所收发,甲的经常居住地为C地,乙的经常居住地为D地。5月7日乙到甲处取电脑,发现甲的电脑运行速度明显比正常的慢,比约定的标准差得多,自己无法使用,便拒绝接受,甲遂降低价格,以3000元出手,乙同意并取走电脑,此时乙尚未付款。设本案中乙是某高校大二学生,缺少资金,甲乙约定分5期付款,每期600元,于每月月底支付。乙如约支付了4期,但最后一期未能支付,甲多次催告乙仍无力支付。则甲:( )

A.可以解除合同
B.可以退回货款,收回电脑,并要求乙支付几个月的电脑使用费
C.可以要求乙支付违约金和滞纳金,但不能解除合同
D.以上说法都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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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2005年初,黄小姐准备投资房地产,很快即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坐落于某市某区环城路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房产公司开出每平方米7000元的高价,但黄小姐仍爽快答应了,双方签订了一份认购书,黄小姐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但关于该20万元款的性质认购书中只字未提。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万元。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黄小姐,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售登记),返还已交款20万元。该受让人为甲。 黄小姐听到这个消息后,即刻赶到房产公司查验该份通知,当即指出该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其本人所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事后,经人指点,黄小姐给房产公司打了个电话,要求房产公司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电话里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ding(音)金。黄小姐这次作了准备,将上述通知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磁带,黄小姐走进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 订金 而不是 定金 。同时,房产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黄小姐,是黄小姐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黄小姐双倍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应黄小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通知上黄小姐的签名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不是黄小姐所写的鉴定结论。至此,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黄小姐关于已付款项适用定金罚则的要求。关于房产公司的义务,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房产公司对预售协议负有履约义务,所以应当于履行期届满时将房屋交付给甲
B.房产公司对认购书负有履约义务,所以应当将房屋交付给黄小姐
C.因为房产公司隐瞒已经与黄小姐签订的认购协议,所以甲某可以直接要求房产公司返还他已经付给的购房款和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房产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
D.因为房产公司不与黄小姐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系违反他们的认购书,所以如果黄小姐主张与购房公司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应支持并可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