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出版社出版了一套甲、乙合作署名的《周游世界》丛书,该丛书的内容经过甲、乙多次修改,已无法区别甲、乙各自的创作部分,在出版合同中约定,甲、乙允许出版社在中国大陆享有简体版出版权。该书出版后销售很好,M国文化出版公司G与出版社协商,欲购买该书在M国的英文出版权,出版社遂于甲、乙两作者联系,但是只联系到甲作者,乙作者已经去世,甲作者由于年事已高,便口头授权出版社全权代为办理在M国的出版事宜。之后,出版社与G公司签订了在M国出版该书英文版的协议,其中有关稿酬的约定为该书英文版的版税60%归甲,40%归出版社。 李婉芬与王中山共同演奏、录制了一盘《古筝》音乐磁带。其中《战海河》由李婉芬、杨洁明共同创作。《战海河》、《长安八景》已公开发表,《艳阳天》、《阳关三叠》、《彝族舞曲》由李婉芬改编、移植但并未公开发表。除《阳关三叠》由李演奏外,其余均由王中山演奏。北京电视艺术中心音录像出版社(简称“出版社”)得知大连磁带厂音像公司(简称“音像公司”)有一盘《古筝》磁带母带,遂与音像公司达成母带版权转让协议,约定为独家出版发行权。出版社拿到母带后,将磁带定名为《古筝经典》出版发行,未经著作权人李婉芬、杨洁明许可,未取得表演者李婉芬、王中山许可,亦未在磁带包装上为著作权人及表演者署名,未支付任何报酬,并且将《长安八景》尾声部最后八小节删除,据专家认为,这样的删除破坏了该作品的完整性。
为此,李婉芬等3人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出版社辩称:我社所用的母带及版权是通过转让合同从音像公司处获得的,与李婉芬等3人无关,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也应由音像公司承担责任。至于未在磁带包装上为曲作者、表演者署名,未支付报酬,我社愿支付报酬但不同意登报致歉。
[请问] 本案中,被告音像出版社侵犯了李婉芬、杨洁明、王中山哪些权利
【参考答案】
被告音像出版社侵犯了原告的多种权利,分别包括如下内容: 李婉芬、杨洁明作为几首古筝作品的曲作者,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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