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在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玉伦、李尔娴诉被告五津镇蔬菜村村委会案中,原告在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没有依照村规民约关于本地出嫁女子必须迁出户口,否则不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的规定,未将其户口迁到男方的所在地。后原告所在村的土地被征用,本村其他村民都分得土地转让费,原告只因其女儿婚后未迁出户口,没有分得土地转让补偿费,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而提起诉讼。
受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而应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鉴于合议庭的意见自觉地履行了给付二原告各5000元土地转让费的义务。
根据上述材料请回答下列问题: 受案法院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是否恰当为什么
【参考答案】
受案法院对本案以民事案件进行处理时不恰当的,因为被告违反的是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即不得因为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它直接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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