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华新公司为一家在内地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2004年11月销售一批商品给华美公司,合同规定的销售价格为1 000万元(不含增值税),2004年12月21日接到华美公司的通知,获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已经被华美公司提起诉讼,声称由于商品问题给华美公司的职工造成人身伤害,要求华新公司赔偿损失40万元,而且要求退回所购买的产品,至2004年12月31日,该项诉讼尚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但华新公司认为由于产品质量问题而赔偿华美公司的可能性为50%,2005年1月10日,华新公司同意了华美公司的退货,并于当日支付了退货款,退回的商品已经验收入库。2005年2月1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华新公司败诉,要求华新公司赔偿华美公司30万元,华新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至2004年财务会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二审法院尚未做出判决,华新公司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在征求了公司法律顾问的意见后认为,二审法院也很可能判决华新公司败诉,且估计赔偿金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 要求: (1)华新公司2001年12月31日是否应确认一项负债是否应加以披露为什么 (2)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为什么 (3)华美公司退回的产品应该做怎样的会计处理 (4)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说明确定的依据。

【参考答案】

(1)华新公司在2001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不应确认一项负债。虽然由于质量问题该公司承担了一项现时义务,但是该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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