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以来,某市花园小区(以下简称小区)距离某汽车修理厂(以下简称汽修厂)最近的一栋住宅楼中陆续有居民被确诊患有癌症。由于小区位于汽修厂下风向,已被确诊患有恶性淋巴癌的小区居民李某意识到癌症的发生可能与汽修厂喷漆作业有关。经专家证实,汽修厂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刺激性气体含强致癌性的苯类物质,长期接触会诱发癌症。
李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汽修厂停止喷漆作业,并赔偿损失30万元人民币。李某提交的证据除损害证明外,还包括汽修厂所用油漆含有苯类物质的产品说明书、关于苯类物质具有强致癌性的专家证明、长期接触苯类物质会诱发恶性淋巴癌的医学文献资料、李某患有恶性淋巴癌的诊断证明。汽修厂则辨称虽然喷漆所产生的气体中含有苯类物质,但由于致癌原因很多,李某提交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其所患癌症与其喷漆作业之间存在必然因果关系,因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自1998年以来汽修厂因喷漆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害气体散发,环保部门曾屡次向其下达限期治理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喷漆作业,重新选址,并远离人口集中区域。但是,汽修厂对此决定并未理睬。
问:
环保部门责令汽修厂限期治理而不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正确。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者环保部门应当对其处以罚款,并建议人民政府将其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