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甲乙签订了紫砂壶买卖合同,甲在将紫砂壶交付乙后一直下落不明,乙在多方寻找甲未果的情况下,将应支付的紫砂壶价款交由公证机构提存。十五年过去了,甲一直未出现,该公证机构遂将该笔款项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作为公证机构的公费使用。

公证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正确。
首先,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本案中,提存的价款未超过20年,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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