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国有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请破产,2004年5月15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并于5月20日通知所有债务人、发布公告。公告发布后,出现以下情况:
(1)该国有企业欠甲公司的货款于2003年6月已到期,甲公司多次催要无果;2004年4月 10日甲公司对该国有企业提起诉讼,甲公司所在地法院已经受理,但目前尚未审理完结。
(2)该国有企业欠乙、丙两公司的货款于2004年6月16日到期,其中欠乙公司2 500万元,欠丙公司30万元。目前该国有企业的财务能力只能清偿所欠丙公司的债务,丙公司主动提出只需该国有企业偿还20万元,剩余10万元免除。
(3)A公司欠B公司货款700万元,该国有企业原来为B公司的债权担保,该企业认为自己已申请破产且被法院受理,故不再对B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4)该企业于2003年8月欠丁公司货款1 000万元,2004年2月10日双方补签合同,以企业的房屋为所欠丁公司的货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担保手续。
(5)该企业欠上级管理部门两年的管理费共90万元;欠科技管理部门的科技攻关借款共 400万元,按合同规定应于2004年9月6日到期。
要求: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公告的程序是否正确应采用哪些破产保全措施
(2)甲公司对申请破产企业的诉讼案应如何处理破产企业所欠丙公司的货款能否按丙的要求偿还
(3)该企业对B公司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若B公司的债权尚未到期,在目前情况下,B公司选择哪些方式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
(4)丁公司能否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5)破产企业上级的管理费和欠科技部门的款项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1)法院公告的程序正确。《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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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红星钢铁有限公司是铁山市冶金工业局所属的国有企业,于2001年4月由原该市的三家国有钢铁厂联合组成。2003年8月15日,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12月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决定由董事长章某代表公司及董事会寄发会议通知。 2003年12月5日,股东李某等9人收到了仅由章某具名没有董事会具名的会议通知,并于 12月1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17日的股东会上,章某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王某等代表3/5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李某等代表2/5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章某宣布,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章程修改案通过。但李某等股东不同意章某的意见,他们认为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无效的。为此,几名董事一直争论不休。 2004年2月,该公司又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当地人民法院于当年3月1日受理案件,3月19日发布破产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清算组发现,债务人曾于2003年12月11日向本市一国有纺织企业红棉公司无偿转让货运汽车3辆,于2003年8月28日向该市冶金工业局所属的另一家国有钢铁企业非正常压价出售锅炉2台。债权人会议即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上述违法行为,追回财产。人民法院予以批准,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 问题: (1)本案2003年12月17日的股东会召开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本案2003年12月17日的股东会通过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3)在该公司的破产程序中,有哪些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