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为活动方便,在离火车发车前7小时,将随身携带的两个包裹寄存于车站边乙开办的小件寄存处,乙向甲开具了寄存条并收取了费用。后因取包裹人太多,乙一时疏忽将甲的包裹错给了别人。甲为此要求乙赔偿损失,并称包内有现金5000元。经查明,甲寄存时并未对此声明。
问:乙是否应当向甲赔偿损失应赔偿哪些损失
【参考答案】
本案中,甲、乙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依《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