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需要使用乙公司生产的塔吊,但无力购买,遂请求丙公司购买并出租给自己。
甲、丙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如下:丙公司购买乙公司生产的塔吊,价款500万元;甲公司租赁该塔吊10年,年租金80万元。
丙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丁公司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10万元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丁公司实际支付给丙公司90万 元。为担保该借款债权,丙公司以其一台价值40万元的车辆作为抵押,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戊公司 作为保证人与丁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丁公司与丙公司、戊公司未约定担保权实现的先后顺序。
丙公司和丁公司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丙公司未能清偿借款。丁公司拟行使抵押权,发现丙公司因拖欠辛公司10万元的仓储费用, 抵押车辆在前往辛公司提取仓储物时,被辛公司留置。丁公司主张就被留置车辆行使抵押权,理由如下:(1)辛公司扣留车辆,与其 享有的仓储费债权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辛公司无权留置车辆;(2)即使辛公司有权留置车辆,因抵押权设立在先,丁公司有权优 先行使抵押权。
丁公司要求戊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戊公司抗辩如下:(1)该借款债权还存在抵押担保,丁公司应首先行使抵押权;(2)对于抵押担 保不足清偿的部分,由于在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自己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保证责任。
在融资租赁期间,由于塔吊存在质量问题,吊装的物品坠落并砸伤行人庚,甲公司被迫停产修理。在修理期间,该塔吊因遭雷击全部 毁损。庚请求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遭到丙公司的拒绝。
已知:甲公司和丙公司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对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等问题未作出明确约定。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该塔吊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