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甲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自由议付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船日期为2009年5月9号,有效期为2009年6月1号,到期地点为中国,要求提交的单据为海运单提单,信用证对交单的期限没有任何规定,甲公司于2009年4月28号将货物装船并取得已经装船提单,于2009年5月25日,将全套单据向议付行交单,议付行以单据不符合为由不付款(迟交),议付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议付行的做法是正确的。 根据《UCP600》第43条规定,除了规定一个交单到期口外,凡是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尚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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