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于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药材2万公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于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国家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于某需缴纳税款5000余元。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本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国税局未采纳于某的意见,坚持要求于某纳税。
问题:
如果经复议后,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
【参考答案】
[参考答案及解析] 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