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孙某2002年5月到北京某经营通讯业务的高科技公司从事研发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为5年的劳动合同.因孙某从事的工作直接涉及公司的技术秘密和业务关系,公司为孙某安排了较为优厚的薪酬和待遇条件,同时与孙某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协议规定:孙某在离开公司一年内不得在同行业的其他企业或业务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作为补偿,公司应在孙某离职之日起10天内以银行储蓄的形式向孙某支付人民币1万元补偿金.该《保密协议》同时规定,若孙某违反约定在相关企业工作,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并继续旅行竞业禁止条款.2002年8月,孙某以妻子病重,需要照顾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获得公司批准,公司在孙某离开后按照保密协议规定的时间内为孙某办理1万元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银行储蓄,但由于受到存款实名制的限制,无法办理,公司为孙某在公证处办理了该笔款项的提存,并由公证处通知孙某随时可以领取该笔款项。2002年10月,公司业务员发现孙某在北京另一家属于本公司竞争对手的通讯公司工作(已被证实)。于是,公司到当地劳动者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并不得在另一通讯公司工作。孙某辩称:公司没有按照《保密协议》规定为我办理竞业禁止补偿金的银行储蓄,已首先违约,因此无权要求我履行保密协议。 
试分析:

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参考答案】

公司与孙某签订的《保密协议》合法有效。理由如下:《劳动法》第22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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