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服装厂与乙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由百货公司提供原料,服装厂为其加工成衣1 000套,总价款为50万元,百货公司给付服装厂定金1万元。百货公司提供服装图纸,并要求服装厂承担保密责任。双方协商确定,由百货公司于2005年5月底自提货物,验收合格后按价款转账结算。
2005年5月,百货公司去服装厂提货。检验后百货公司认为20套成衣与加工图纸不符,另外有30套质量低劣,因此,拒绝收货,并要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服装厂认为,与服装图纸规格不相符的20套成衣是合理的技术误差,另外30套质量低劣是因为百货公司供料不合格。双方为此发生了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百货公司与服装厂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当事人的关系如何表现
(2)双方所签合同中没有质量和技术标准,双方各执一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3)百货公司给付服装厂1万元定金,若服装厂不履行合同,应怎样处置若百货公司不履行合同,应怎样处置并说明理由。
(4)在本案中,承揽方在交货时才提出定作物质量不合格是由于定作方供料不合格所导致,是否合法,为什么
(5)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服装厂发现定作方所提供的图纸有不合理之处,应采取什么措施
(6)假定2001年5月底,服装厂加工完成1 000套成衣并通知百货公司提货,可是百货公司至2001年10月也未有回音。于是服装厂变卖了1 000套成衣,在价款中扣除了报酬,请问此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7)假定服装厂延期交货,此期间由于服装失火,烧毁了已制成的1 000套成衣,该损失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

(1)百货公司与服装厂签订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加工合同。百货公司为定作方,服装厂为承揽方。
(2)根据《合同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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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都于2002年就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秦都饭店及秦都风味小吃,商标证号为第23456号。2004年5月10日,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秦都”注册商标、名称字号、风味小吃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李红在三春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公司向李红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发出公告。协议签订后,李红即开始在三春市经营“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于2004年11月10日在三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秦都饭店三春分店”。2004年8月底,赵青也派人到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学习“秦都”系列菜品的制作工艺,并于2005年1月开始在三春市经营该系列菜品,还在其开办的南方大酒店门前竖起一块内容为“引进秦都风味系列菜品”的灯箱广告。李红发现后向三春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依其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引进协议,其取得了在三春市独家使用“秦都风味”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赵青在三春市开设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大做广告,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赵青撤销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万元。 请问: (1)“秦都风味”是否为注册商标李红要求保护的“秦都风味”文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是否存在 (2)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 (3)李红作为商标侵权发起人,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