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一、案情原告:B公司被告:E公司卖方境外A公司与买方境内B公司以CFR(成本加运费)的贸易术语价格条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为履行交货义务,与境外C轮的船东代理D公司签订了航次租船合同,该合同约定由C轮承运该批货物,A公司向D公司支付了运费,C轮船东签发了运费已付的提单。B公司向境内E保险公司投保C轮所运载的该批货物,投保险别为“一切险”,适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B公司支付了保险费,E公司出具了背后附有保险条款的保险单。C轮起航后未按期抵达目的港。经查,D公司未将A公司支付的运费付给C轮船东,船东以此为由指示C轮在F省海上将其承运的该批货物盗卖,故C轮被F省海关缉私部门以涉嫌走私扣押,C轮所载该批货物的剩余部分被作为走私物品处理。B公司认为该批货物已经实际全损,请求E公司赔偿。由于B公司索赔无果,故向G法院起诉E公司。E公司抗辩认为,这属于A公司与C轮船东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基于人为风险,属于除外责任中因发货人A公司的责任所引起的货物损失。二、审判G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的保险标的物一部分被C轮非法盗卖,剩余部分被海关缉私部门作为走私物品处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45条的规定,本案的保险标的物已发生实际全损。A公司在CFR价格条件下作为发货人与D公司订立的租船合同符合国际贸易运输的惯例,A公司支付了运费并收到C轮船东签发的运费已付的海运提单,证明A公司履行了支付该航次运费的义务。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因C轮船东的盗卖、走私行为所致,属于B公司不能预测和控制的外来原因,符合PICC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1/1/1981)一切险的承保条件,对于B公司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E公司不服G法院的一审判决,向H法院提起上诉。H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保险标酌已经发生实际全损,发货人A公司对保险标的损失没有过错。但根据保险单所载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行业惯例,一切险承保的风险是指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本案是因为C轮船东盗卖、走私致使保险标的物发生全损,这种风险不具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承保风险的特征,故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风险。H法院终审判决撤销G法院原审判决,并驳回B公司的诉请。问题: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本案。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一切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凶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什么是海上货运保险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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