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乙、丙、丁、戊拟共同组建一有限责任公司,以商品批发为主,其中甲、乙打算以货币出资,分别为20万元和60万元,丙以实物出资,经评估机构评估为20万元,丁、戊拟以劳务出资。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并拟由乙担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丙担任公司的监事,丁、戊分别担任副总经理。在本案中,丁、戊是否可以用劳务出资( )
A.可以
B.不可以
C.经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D.经公司登记机关认可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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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1998年8月被告张小兰因其夫早去世,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歌舞团宿舍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另外,被告张亦兰也无房可搬走,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原告与其儿子一家四口人居住私房5间,并不需要房;被告承租原告的两间南房已达20年之久,且被告张亦兰在其母搬走后,其所在工作单位根本无房可供其居住。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李一伦经传票传唤因故不到庭,而被告张亦兰提起反诉,则本案可以: ( )
A.终结诉讼
B.缺席判决
C.中止诉讼
D.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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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乙向甲借款9万元,丙、丁、戊三人为连带保证人,借款期届满,乙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该9万元,则丙取得哪些权利( )
A.可以请求乙偿还9万元
B.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其各自承担3万元
C.可以先请求乙偿还,不足部分再向丁、戊请求偿还
D.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其各自应承担的3万元,并可同时请求乙偿还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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