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7年6月H公司与刘某签订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300万元,设立M有限责任公司;H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作价300万元出资,刘某以专利技术作价150万元,另外的150万以现金出资;公司成立后由刘某负责公司经营;M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M公司登记成立后,在H公司用以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H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M公司。
2008年3月,M公司向N银行借款300万元,H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4月,H公司提出退出M公司,刘某书面表示同意。
2009年8月,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M公司偿还N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330万元,并要求H公司和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时,M公司已资不抵债,净亏损300万元。
另查明,刘某在公司成立后将100万元注册资金转出还了赌债。H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属M公司所有,故其抵押行为应无效,且H公司已于贷款后1个月退出了M公司,因此,其对330万元贷款本息不应承担责任;另外M公司注册资金中的100万元被刘某占用,刘某应退出100万元的一半给H公司。
刘某则认为,M公司成立时H公司出资的土地使用权未转移,故M公司成立无效,M公司的亏损应由H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黄某要移居国外,便委托张某代为处理掉自己的一台声色电视机,梁某知道此事后,表示想买下,但又不愿多出钱,便与张某商量,要求他低价出售,并给张某“好处费”100元。张某考虑到自己与梁某关系不错,便答应了此事。
请问: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张某与粱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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