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外商投资举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2004年经核定亏损20万元。2005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向商场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取得与销售产品有关的含税运输费收入11.7万元;直接销售化妆品给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额46.8万元。 (2)将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全年取得租赁收入100万元。 (3)应扣除的化妆品销售成本200万元,销售费用12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1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万元),2004年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6万元。 (5)发生火灾,损失了成本为22.79万元外购原材料(其中含2.79万元的运费成本),取得责任人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 (6)通过教育部门向“希望小学”捐赠4万元,直接向灾区捐赠2万元,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开发经费1万元。 (7)接受某公司捐赠的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 (8)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投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发生运输费l万元,安装调试费l万元,经核准允许抵扣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9)12月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净收益32万元,分支机构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由于该国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只按20%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 (1)计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境外收益); (2)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 (3)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 (4)税前扣除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5)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火灾净损失; (6)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对外捐赠和资助合计; (7)2005年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 (8)境外收益应补税额。

【参考答案】

(1)该企业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总额: 400+1 1.7÷1.17+46.8÷1.17+10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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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外商投资企业2005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5000万元,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等支出共计10500万元。该企业当年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地方所得税税率3 %,且没有尚未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务机关在核查其申报纳税资料及其相关账簿资料时,发现企业有如下业务记载:(1)管理费用中列支了交际应酬费60万元和用于装修办公楼的装饰材料价款30万元;(2)支付给总机构的合理的管理费用100万元,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40万元;(3)转让一处房产,账面原价500万元,已提折旧300万元,发生清理费用5万元,取得转让收入240万元。该业务企业未入账处理;(4)6月份购入空调三台,价税共计2.4万元,全部计入了“管理费用——办公用品”(税法规定,不考虑残值,折旧年限5年);(5)企业“应付账款”明细账上有40万元未付款已逾两年半,一直未与对方发生联系;(6)企业接受货币捐赠50万元,全部计人“资本公积”;(7)该企业在A国的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225万元,已在A国缴纳了所得税75万元(均以人民币计)。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1)计算2005年该企业交际应酬费扣除限额;(2)计算2005年该企业支付给总机构的费用可以扣除的金额;(3)计算2005年该企业转让房产的收益;(4)计算2005年该企业从A国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补交的税额;(5)计算2005年该企业境内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6)计算2005年该企业应纳税额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