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6月10日,西岳经贸公司向中科物资供应公司购买价值50万元的特种钢材,同时,开出一张50万元的汇票并委托该市商业银行付款,中科物资供应公司持票后到特种钢厂进货,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该钢厂,钢厂因为业务关系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西金焦化厂。西金焦化厂收到汇票后,于2002年7月10日向商业银行提示承兑,12日该银行作出承兑,西金焦化厂收到商业银行的承兑汇票后,由于厂内部进行重大调整,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待整顿结束后,汇票到期日已超过20天。西金焦化厂向商业银行提示付款遭到拒绝,理由是已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西金焦化厂向其他债务人追索,同样被拒绝。无奈之下,西金焦化厂将付款人市商业银行及出票人西岳经贸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付款人或出票人支付货款及合理费用。恰在此前,法院已宣告西岳经贸公司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市商业银行以汇票过期为由拒绝西金焦化厂的付款请求有依据吗请说明理由。
(2)其他债务人对西金焦化厂追索权的拒绝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市商业银行不能以汇票过期为由拒绝西金焦化厂的付款请求。因为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所负责任为绝对责任,即使持票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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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甲物资材料供应公司与乙商贸公司于2002年6月1日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某种材料1000公斤,价值20万元,2002年6月10日前,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定金6万元,6月15日前,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送货人丙运输公司交货,丙公司负责将该批材料送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2002年6月13日,甲公司准备将该批材料交与丙公司发运时,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材料因故改由丁运输公司负责发运。但要等乙公司与丁 公司签完合同后,再具体商定发货日期,甲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后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丁公司未作任何提示。2002年6月20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将材料交与丁公司运送,但由于甲公司6月18日发生火灾,致使该批材料损毁30%。乙公司同意将未受损部分运走,受损部分则由甲公司自己处理。而甲公司认为,该批材料发生毁损是在乙公司发生违约后,责任在乙公司。双方僵持不下,遂诉至法院。 丁公司将该批材料运送到其所在城市的码头后,遂卸货走人。乙公司的押车人员认为丁公司应将该批材料运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方可走人。丁公司坚持认为,该城市的码头是其固定卸货地点,公司对此有明确规定。除非乙公司另支付费用方可送到指定地点。双方因此也产生纠纷。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本例中共涉及几个合同关系,分别是什么合同 (2)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是否发生变更受损的30%部分应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与丁运输公司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4)本例中的定金担保是否合法?为什么
问答题
开成公司与浩新物资供应公司于2002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原材料供应合同。双方约定:开成公司于5月15日将货款及运输费用共计55万元汇入浩新公司账户,浩新公司见款立即发货。开成公司按约付款,但浩新公司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数量供货,遂与开成公司进行了交涉并达成协议,即浩新公司按现有数量供货,余款退回。5月20日,浩新公司发出价值30万元的材料(含运输费用),并退回货款20万元。开成公司见短缺5万元便与浩新公司交涉。浩新公司的解释是,短缺的5万元系开成公司经办此项业务的业务员甲借走,至今未还。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经调查,甲曾在签约前以个人名义借去2万元,后又持加盖开成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借去3万元。在法院的调查过程中,发现开成公司曾于半年前为裕和电器厂向前山投资公司贷款40万元提供担保。该电器厂已于两个月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已发出公告。但前山投资公司并未申报债权。 此外,开成公司为了改制,与大地、清远两企业共同出资创办了一家从事实业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2年12月,该公司与乙公司以及美国一家公司磋商拟成立一家合营企业,并按有关法律的规定约定了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并委托实业公司办理报批、登记手续。美国公司按照约定日期将出资额汇入了实业公司账户。三方签订了合同,并办理了登记。后发现,实业公司和乙公司一直未按规定日期缴清出资额,实业公司也未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转入合营企业账户。美国公司催缴未果,提出终止合同,要求退还出资额并赔偿损失。但美国公司的出资额已被实业公司挪用。美国公司与其交涉未果遂寻求法院支持。此案结束后,大地、清远企业提出终止实业公司,开成公司不同意,于是在董事会上投票表决,9名董事中有5名同意,公司遂申请破产。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开成公司业务员甲的借款应由谁负责追还,并说明理由。 (2)美国公司先期汇入被挪用的出资额应由谁负责偿还因终止合同而给美国公司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担并说明理由。 (3)实业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终止公司的决议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