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甲、乙、丙三企业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广告制作的公司。甲、乙、丙订立了投资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50万元,其中甲出资70万元(其中以图片处理设备作价出资60万元),乙出资30万元(其中以电子设备作价出资15万元),丙出资50万元(其中以专利技术出资折价36万元);委托甲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申请人在公司名称、出资方式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甲经与乙、丙商妥后均予以纠正。2006年10月10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甲颁发了于当日签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为“创意××××公司”(以下简称创意公司)。
2006年12月,创意公司拟与美国某公司在本市投资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双方经商谈达成初步协议,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如下: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260万美元,创意公司以现金及实物出资160万美元,美国公司出资40万美元;双方分期出资,创意公司第一期出资30万美元,美国公司第一期出资5万美元;双方各派代表组成董事会,其中,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由美国公司派出,经理由创意公司派出的代表担任。
根据以上的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公司名称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2)甲、乙、丙订立的投资协议中关于出资方式的约定为什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的设置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4)美国公司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5)美国公司第一次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6)合营企业董事会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关于公司名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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