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冯某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冯某向陈某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双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登记。冯某又向朱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某占有。冯某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订了良种鸡引进合同。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000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某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偿还良种站的货款。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后来,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某,要求支付运费,冯某拒绝。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某预计的收入落空,冯某因不能及时偿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某、朱某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某在占有该音响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某修理。朱某无力交付修理费l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某留置。
问:
对该音响设备,陈某要求行使抵押权,蒋某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
应由蒋某优先行使留置权。因抵押物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故陈某不能优先行使其权利。陈某与蒋某之间,蒋某的留置权有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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