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法司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10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购进一批用于生产的花生油,金额为56 500元(含增值税)。
(2) 以每公斤2元的单价向农业生产者收购草莓2 000公斤。
(3) 购置办公用电脑10台,单价20000元,售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34000元。
(4) 向天客隆商厦销售月饼5 000公斤,取得销售收入117 000元(含增值税);销售草莓酱 1 000箱,取得销售收入93 600元(含增值税)。
(5) 直接向消费者零星销售月饼400公斤,取得销售收入14 040元(含增值税),其中有两笔业务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共计306元。
(6) 将一废弃厂房转让给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收入500 000元。该厂房账面原值为 800 000元,累计折旧200000元。
已知:花生油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营业税税率为5%。
要求:
(1) 计算该公司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2) 该公司的销售行为中有无违反税法之处如有,请指出并说明理由。
(3) 如果转让厂房业务在财务上单独核算,那么该公司是否应缴纳营业税如需缴纳,请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
(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元表示)
【参考答案】
(1) 当期进项税额=56 500元/(1+13%)×13%+(2 000×2)元×13%=7 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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