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证券公司、B基金管理公司、C信托投资公司和D股份有限公司拟作为主要发起人共同设立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E基金”)。上述发起人拟订的设立E基金的有关计划要点如下:
(1)E基金的基金单位拟订为6亿份,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元。每份发行价格拟订为人民币1.02元。基金的募集期限为6个月,自该基金批准之日起,在6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达到拟订规模30%、最低认购户数达到100户的,该基金即为成立。
如果E基金不能在批准的规模内募集到法定的资金,将不能成立,基金发起人必须将已募集的资金在扣除募集费用之后的余款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2)E基金必须在人才和技术上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向投资者公布资产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E基金的存续时间为4年,其期限届满时,基金持有大会同意续期的,即可续期,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同意续期的,即不得续期。
(3)E基金拟以其资产总值的75%用于股票、债券的投资。为了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其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将不超过自身资产净值的15%。
(4)E基金管理人拟由B基金管理公司担任,负责E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鉴于B基金管理公司只有2年从事证券投资的记录,且实收资本仅2亿元,必要时B基金管理公司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E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销售达到拟订的6亿份时,基金发起人应申请基金的上市交易。
(5)经发起人一致同意,E基金每周三为基金开放日,办理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赎回、变更登记、基金之间转换等业务申请;每周五公告开放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交付申购款项80%,方为申购申请有效。
(6)为保障基金的稳定性,对于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审查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并决定是否批准;予以批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根据以上条件,要求;
按上述各点之顺序,分别指出其中的不符合规定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第一,D股份有限公司不应作为该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起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发起人为按......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2003年1月,中国A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与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依法经批准在中国上海设立了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该合作企业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该合作企业章程载明了法定事项,其中包含了下列内容:①该合作企业名称为新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汇公司);②该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中A企业投资比例为55%,B公司投资比例为45%;③A企业出资220万美元,可用场地使用权、房屋及辅助设施折价出资,B公司出资180万美元,除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折合120万美元出资外,还由合作企业作担保向中国的外资金融机构贷款60万美元作为其出资;④新汇公司在合作企业正式投产之后的头5年分别先行回收投资,每年先行回收投资的支出部分可讯人合作企业当年的成本;合作企业的税后利润以A企业和B公司分别按40%和60%的比例方式分配;在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A企业所有,但A企业应按其残余价值的30%给予B公司适当的补偿;⑤新汇公司设立董事会(有5位董事组成)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不设股东会和监事会;⑥新汇公司的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任命或者聘请,总经理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全权负责,总经理有权聘任或者解聘合作企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2005年1月,B公司欲通过并购境内丙企业20%的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丽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丽华公司)。丽华公司注册资本拟定为500万美元,投资总额为1000万美元。B公司以现金收购,其中85%为美元现金,15%为从新汇公司取得的人民币利润;B公司的出资分两批缴清,第一批出资为15%的人民币利润折合美元,自丽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其余出资在1年内付清。 2005年10月,B公司欲在深圳投资设立外资企业。该外资企业拟定的章程有关内容如下:该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推选董事长,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禁止职工建立工会组织;根据国际通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指定适合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每年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储备基金,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5%时,可以不再提取;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报告,如企业清算时,清算会计报表聘请美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出具报告。 根据以上内容回答下列问题: (1)新汇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的设置以及出资、利润和亏损分担比例的内容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2)丽华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B公司的出资方式及出资的期限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3)外资企业的章程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请指出。
问答题
1997年7月5日,A纺织厂(以下简称A厂)与B棉麻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厂供应50t一级皮棉,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0日内,由A厂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B公司在同年10月上旬一次向A厂交货;A厂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向B公司付清余款。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该购销合同的履行,B公司要求A厂的上级公司即C纺织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就A厂依约履行付款义务提供担保,A厂表示由C公司提供担保较为困难,但可以找C公司在B公司所在城市的分公司提供担保,B公司同意。于是,该分公司便与B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该分公司保证A厂履行其与B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如果A厂不履行义务,该分公司保证履行。 1997年8月1日,A厂为履行先期预付货款的义务,向B公司开出一张人民币30万元支票后定期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于同月8日向承兑行提示承兑,承兑行对该汇票审查之后,即于当日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签署了承兑日期和签章,同时记载付款期限为同年11月28日。B公司为支付D建筑公司(以F简称D公司)的工程费,于同月20日,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 1997年10月上旬,B公司依照上述购销合同的规定向A厂一次交付货物,并经A厂验收,同年11月上旬,A厂向B公司提出: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要求退货;B公司声称其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并要求A厂严格履行购销合同,按时向B公司支付货款。随后,A厂以B公司交付的货物不符质量为由,要求承兑行停止支付由其开出的人民币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D公司在该汇票到期日请求承兑行付款时,该行拒绝付款,A厂亦拒绝向B公司支付货款。 经调查证实:B公司交付A厂的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A厂之所以要求退货,主要是因其生产的产品不适应市场的需要,积压过多,销售发生困难,因此决定停止生产经营,以便择机转产。 基于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A厂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并说明理由。 (2)B公司可否依据保证合同,要求C公司的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为什么 (3)承兑行可否拒绝支付D公司提示的银行承兑汇票为什么 (4)D公司在其提示的汇票遭拒绝付款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5)本案涉及哪些纠纷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