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保健机械厂生产了一种新产品“按摩靠垫”并于1990年3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1216311”。国家专利局于1991年1月授予专利权。1991年12月该厂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后收取转让费10万元。该公司未及生产,就于1992年1月在市场上发现了与该专利产品相近、功能相同的“按摩靠垫”。经查,该种靠垫是南方乙保健器械厂生产的。于是,甲厂就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南方乙保健器械厂获知后,提出它们生产的产品虽然和甲厂生产的产品相似,但这是该厂于1988年最早研制出来并投入生产的。同时提出,甲厂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宣告无效。专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查明: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述该产品是它们厂最早研制并生产的无法证实,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是在1991年10月投人生产的,在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标明的专利号为“91216311”,乙厂共生产该种产品5000套,获利5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其能否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理由是什么 (2)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如果不服的话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厂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能否要求甲厂返还专利转让费 (4)甲厂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几年 (5)本案中,甲厂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6)甲厂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它们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因为甲厂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根据《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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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6年8月,中国证监会在对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2006年1月,经董事会同意,甲公司为其控股股东A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A公司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求甲公司承担1000万元的清偿责任,遭到甲公司的拒绝。经查,该银行和甲公司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不知道A公司是甲公司的控股股东。(2)2006年2月,甲公司为B公司2亿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为B公司的担保额占甲公司200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2%,该担保经甲公司董事会同意,但未经股东大会审议。(3)2006年3月,甲公司为c公司2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c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75%,该担保经甲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4)2006年4月,甲公司为D公司5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经查,甲公司董事会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赞成票为5票,反对票为4票。(5)2006年5月,控股股东A公司(代表国家持有甲公司8000万股的国有股)以其持有的甲公司股份3000万股为E公司6000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经查,E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不考虑利息等因素):(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为A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甲公司拒绝承担1000万元清偿责任的主张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董事会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公司为E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房地产开发商在报纸上发布“清盘热卖”的广告,称:某楼盘最后30套清盘热卖中,社区环境优美,2万平方米三大主题构筑水景园林,板楼结构、南北通风、户户朝阳,生活方便、安全,社区提供24小时热水、保安昼夜巡视等内容,并且附有不同户型的结构图,及不同户型的房号、建筑面积和售价。张先生看到广告后认为,该社区交通便利并且房屋价格比同区域的其他房屋优惠,便与该楼盘的销售人员联系,从中选定了一套房屋。首先预交了5万元定金。随后,张先生按照甲开发商广告中的要求,缴纳了首期房款,定金抵作了部分首期房款,办理了15年的银行贷款。但未向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银行在向张先生提供房屋贷款时,要求张先生就该贷款提供担保。乙担保公司与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张先生的该笔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乙担保公司又与张先生订立了反担保合同,约定张先生所购房屋抵押给乙担保公司,如果张先生不能按期偿还银行贷款,则由乙担保公司代为清偿,但张先生所购房屋的所有权归乙担保公司,双方并就该抵押担保合同向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先生人住新房后,发现社区并不能提供24小时热水,经与开发商交涉,被告知锅炉坏了,新锅炉还没有运到,很快就能解决。但是,两个多月过去了,社区依然不能提供热水。张先生在此期间曾多次找到开发商交涉此事,未果。为此,张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则以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为由,认为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拒绝承担违约责任。遂张先生将开发商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审理认为,上述事实属实。问:(1)甲开发商发布的广告属于何种性质请说明理由。张先生与甲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2)乙担保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哪种为什么乙担保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开发商以该买卖房屋未办理登记手续为由,认为该合同无效,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张先生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是否正确如果开发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能否要求减少判断标准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