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项选择

甲、乙、丙、丁四人订立合伙协议,设立一粮油加工企业,甲出资1万元,乙负责购买机器,丙提供自家闲置的西房作为厂房,丁因为懂加工技术,由其负责日常的经营和维修工作。在企业创建的第一年,企业效益很好,共赢利4万元,甲、乙、丙、丁四人各分得1万。然而市场变化莫测,粮油加工产品滞销,该合伙企业发生了一系列事情。若甲为减少自己的出资损失,私自将合伙企业的产品低价出售于戊,则( )。

A.合伙企业可以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B.若戊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合伙企业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C.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则合伙企业可以宣布戊与甲的买卖行为无效
D.若戊明知甲为私自处分,合伙企业仍不得宣布甲与戊的买卖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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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
1995年5月,某镇镇民甲、乙、丙三人因平时关系较好,他们商量每人出资3万元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为了解决资金短缺困难,甲、乙、丙向镇信用社贷款30万元。5月底,甲、乙、丙三人签订了合伙创办振东羽绒加工厂的协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领了营业执照。厂办起来后,厂的经济效益较好,但厂里一直没有分红。1996年4月,经乙、丙二人同意,甲把自己在厂的出资额以及他在厂里的权利和义务以4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丁。同月,丁向甲交付了4万元。合伙协议记载了这一事实,羽绒厂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甲退出后自己申请并经批准登记,从事食品加工,生产兴隆。1997年4月,振东羽绒厂遭受火灾,财产几乎损失殆尽。镇信用社多次要求甲、乙、丙、丁偿还贷款,但没有人还。经查丁无钱,乙有7万元存款,丙有9万元存款。甲有15万元存款。镇信用社在多资催还贷款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起诉甲、乙、丙、丁。本案最终应如何处理,以下观点正确的是:
A.振东羽绒加工厂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B.振东羽绒加工厂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四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在合伙企业内部,甲、乙、丙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D.在合伙企业内部,乙、丙、丁三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平均承担清偿责任
不定项选择
某市无线电一厂和无线电二厂是两家国有企业,2004年5月与本市华科电子研究所(一家民营科研机构)协商,3家法人各自出资一部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共同组建腾达股份有限公司。3家发起人共同拟定的公司组建方案部分内容如下:(1)公司筹集资本总额人民币1200万元,但总股本只有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与公司拟筹集的资本总数的差额,通过每股1.5元的溢价发行方式获得。(2)无线电一厂认缴股本600万元,以场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折股和部分货币缴股;无线电二厂认购股本300万元,分别以机器设备和商标使用权作价250万元和50万元;华科电子研究所认购股本300万元,以专利技术作价折股200万元并出现金100万元;(3)公司存续期间,可依法定程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并允许股东退股;(4)若公司因故不能设立,则各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按认股比例分担。腾达股份有限公司在出资方面存在一些问题,那么,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依《公司法》第7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度为人民币1000万元。而本案中根据拟发行的股本数和每股面值计算,其股本金只有人民币800万元,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B.若按溢价价格发行股份,本案的腾达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金已达到人民币1200万元,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要求
C.在发起人认购的股本中,专利技术等无形财产的出资已达人民币250万元,与公司法关于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不符,应当纠正
D.我国公司法允许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等形式作价出资,因此,本案中腾达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只要认真进行评估作价,不存在高估或低估的问题,就完全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