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0年5月,富阳市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对市场进行突击检查,查获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有未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违反了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遂依据国务院《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发出通知,取消赵某、华某等27个卷烟零售户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赵某、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赵某、华某认为:(1)自己的行为此前已经被烟草专卖局处以罚款并已执行完毕,如再课以处罚有违一事不再罚原则。(2)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有关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只能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进货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并没有规定可取消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也未作可以取消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的规定。《管理办法》有关取消烟草专卖零售资格的规定与《条例》规定相冲突,本案不能适用。(3)富阳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没有告知原告的听证权利。
请回答以下问题:
(1)本案是否适用听证程序为什么
(2)烟草专卖局适用法律是否存在错误
(3)本案省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能否作为受诉法院审理本案的依据
(4)假设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取消原告零售资格的决定而原告不撤诉,则法院应当如何审理

【参考答案】

(1)本案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听证情形,应适用听证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刘某拖欠夏某货款10万元,夏某多次催要货款而刘某未给。2007年1月12日,在催要货款过程中两人发生口角,刘某将夏某殴打致伤。2007年3月16日,区公安分局的双榆树派出所以刘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将刘某行政拘留12天,并处罚款800元。刘某认为处罚太重而向区公安分局申请复议,夏某则认为刘某致使自己重伤而要求市公安局责令区公安分局对刘某刑事拘留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区公安分局受理刘某复议申请后,夏某要求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但区公安分局予以拒绝。市公安局接到夏某的要求后,经初步调查后于4月25日决定将对刘某的行政拘留变更为刑事拘留,而在4月28日,区公安分局仍决定维持原处罚决定。刘某对区公安分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全权委托其妻王某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夏某为要求刘某偿还债务亦向区法院提起诉讼,刘某全权委托其妻王某应诉。区法院决定由民一庭统一审理上述案件,民一庭指定审判员黄某独任审判。在区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刘某,并对刘某提起公诉,夏某并请求区法院裁判刘某赔偿医药费2万元、误工费6000元和精神抚慰金2万元。在此情况下,区法院裁定终结行政案件的审理,并裁定中止有关偿还债务的民事诉讼。 请分析:本案件中各机关处理案件时的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