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日晚,刘某带着5岁的女儿亮亮去家附近新落成的大型仓储式超市购物。刚进店门,“偷一罚十”的醒目警示牌便映人眼帘。刘某带着女儿选好要买的商品,结完账向外走时,被店内保安人员拦住。保安人员指着亮亮手里拿着的巧克力问到“这盒巧克力没付钱吧”刘某吃了一惊,连声道歉,准备回收款台付钱,保安人员拦住她,指着“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其交200元罚款,并当场出具了200元的罚款单。刘某被迫交了罚款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以超市作为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业,不可能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因此,不具有行政处罚权,更无权以店堂告示的方式来设定罚款。张某主观上没有偷窃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偷窃的行为,巧克力是她5岁的女儿在她不知道的情况下拿的,而亮亮属无行为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是偷窃,不应受到处罚。超市应当返还罚款,并向刘某赔礼道歉。 问题:请谈谈你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的认识。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和社会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参考答案】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超市是否有权作出“偷一罚十”的规定,是否有权实施罚款。这一问题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与实施权有关。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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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被告人,陈某,男,50岁,汉族,湖南省甲县乙乡农民,住甲县乙乡丙组。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多次以自制的“祖传秘方”从事蛇伤诊治活动,并向就诊人收取治疗费。1999年4月5日下午,甲县乙乡村民郭某左手拇指被斑蝰蛇咬伤后,到陈某家中医治。陈某即用“祖传秘方”自制的青草药汁调酒让郭某服下,并叫其将绑扎于伤口下方的布绳解开。尔后,陈某又将自制的青草药剂让郭带回敷伤口,并表示经其治疗不会有事。郭的家属当即付给陈某人民币1000元作为医疗费。当晚,郭某出-现浑身不适、排尿困难等症状,其家属又到陈某家中反映病情,陈某再次表示,郭某的反应是正常的,不会有事。至次日,郭某的病情进一步加重,出现呕吐,血性胃内溶物,少量血尿,伤肢肿胀等症状。郭的家属见势不妙,即将其送往县医院抢救治疗。第二天郭某即因抢救无效而死亡。经甲县医院诊断报告和甲县检察院法医鉴定证明,郭某系蛇毒作用并延误医治时间,造成重度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消化道出血,心、肺功能衰竭等并发症的发生,抢救无效而死亡。陈某于1999年5月24日因本案被甲县公安局逮捕,现关押在甲县公安局看守所。1999年6月26日甲县人民检察院以(1999)甲检刑诉第34号以陈某犯非法行医罪向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委托甲县第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担任其辩护人。甲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假设你是甲县人民法院参与审理本案的一名法官,请根据上述案情写一份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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