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情:王某,女,37岁,某外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文秘。被告人,李某,女,28岁,文秘,单位同上。2010年10月初李某辞去公职,应聘来到某外资企业总经理办公室任文秘职务。由于李某具有硕士学历,且精通两门外语,加上年轻漂亮尚为单身,深得一些男同事的宠爱,尤其受到总经理的器重。李某工作不到两个月时间,即因工作需要陪同总经理去美国、香港各1次。这引起了同事王某的不满,王某认为如果没有李某,这些机会本应属于自己,故在工作上开始与李某发生摩擦,进而发生争吵。2010年1月下旬,王某因琐事又与李某发生争执,李某无心吵架随即到总经理处作了汇报。总经理将王某叫去进行了批评,王某亦表示改正,不在工作中刁难李某。但下班后,王某却将李某拦在大街上并大骂李某是“婊子”、“不要脸的东西”、“狐狸精”等,引来围观群众近百人,李某开始一直沉默不语,后实在不堪忍受侮辱即抓住王某的衣服后猛推,致王某和其自行车一齐摔倒。王某受轻伤,在治疗中花去医疗费用200余元。李某的精神也受到严重刺激,卧床休息一周后恢复正常。后王某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
问题: 本案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假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被告人李某只对本案书记员提出回避要求,而不要求审判员回避,则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如何处理?是否可以由审判员决定?
【参考答案】
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不可以由审判员决定。[解析] 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因为根据《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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