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美国联合公司与烟台公司签订了出口大蒜的合同,“600美元一吨CIF纽约”,货物总价值75万美元。同年8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两份出口大蒜的合同,一份数量1300吨,“605美元一吨CIF纽约”,规格同上一份合同中约定相同。另一份数量为1300吨,“480美元一吨CIF纽约”,对规格没有约定。以上三份合同,均约定装运日期为2013年6月至12月,装运口岸烟台港,付款条件是不可撤销即期付款信用证。合同签订后,烟台公司依约分39批发往纽约、洛杉矶港口。联合公司于2013年年底支付给烟台公司75万美元后拒绝付款。联合公司认为第二批大蒜有质量问题,诉至山东某法院。 第二份合同中大蒜风险转移的界限是______。
A.货物交至美国公司
B.货物运至纽约港
C.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
D.运输船舶开航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