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某曾因一项专利发明而获得了不少的收入,因而拥有支票账户。2002年因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2003年4月5日李某签发了1张1万元的转账支票给某家电公司购买空调,因支票的出票人系个人,家电公司提出应有保证书进行保证。李某同意找其儿子小李(已单独立户)保证,随后小李出具了保证书,家电公司收受支票后,于4月8日以背书的方式将该支票转让给了华泰科技公司以购买1台电脑,4月12日华泰科技公司持该支票向某超市购置办公用品,4月16日超市通过其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开户银行以超越提示付款期为由作了退票处理。超市只好通知其前手进行追索。在迫索的过程中,华泰科技公司和家电公司均以有保证书为由推卸自己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小李也以其父李某系精神病人,其签发的支票无效为由拒不承担责任。经鉴定,李某确实精神不正常,属无行为能力人。 问题:(1)李某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其所签发的票据是否有效?为什么? (2)华泰科技公司、家电公司拒不承担责任的理由有无道理?为什么? (3)本案中小李应否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其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因为根据《票据法》第 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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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A市的甲和B市的乙达成协议,由甲交给乙 1张银行承兑汇票,金额400万元。其中200万元用于偿还原先所欠债务,200万元用于联营投资。3天后,甲、乙和A市的丙银行3家达成协议,由丙银行出具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乙,乙将400万元资金一次性汇入丙银行存储。协议达成后,丙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400万元给了乙,但是乙并未划款给丙,却持这张汇票到了B市的丁银行办理质押贷款400万元,并由B市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这时,丁银行几次向丙银行查询所出汇票的真伪,在得到准确有效答复后贷款400万元给乙。丙银行在收不到资金的情况下,便占人去函索要所开汇票。在该汇票将到期的前两天,丙银行和甲以乙不按协议划款为由要求退票,丁银行以乙拖欠贷款逾期不还为由分别向A,B二市法院起诉,二市法院竞相冻结该汇票,B市法院抢先实现,但A市法院先行认定汇票无效,并且判决由乙赔偿有关损失,丁银行退还汇票给丙银行。乙已经丧失偿债能力,贷款质押汇票又难以兑付,丁银行400万元贷款面临损失的危险。问题:(1)该汇票是否有效?为什么?(2)丙银行和甲的诉讼理由是否应予支持?丁银行是否应返还汇票?为什么?(3)丁银行是否可以就该汇票实行其质押权?为什么?(4)应该由哪个法院判决?该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