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我公司与德商签订一出口合同,德商按时开来了信用证,证中规定的装运条款为:1月装100公吨,2月装150公吨,3月装150公吨。我公司1月份按规定如数装运并顺利收到货款。考虑到货源分散,经与船公司协商同意,月亮河号于2月10日在烟台、2月11日在青岛共装运150公吨。当我公司持单据到银行要求付款时,遭到开证行的拒绝。请问开证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合理。根据《UCP600》,我公司2月份的装运行为并不违反信用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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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7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简电通知,我方困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外方开来信用证正本。正本上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我方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你认为。我方应从此次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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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公司收入外汇10000欧元,按当日外汇牌价向银行办理结汇,可以收入多少人民币 货币名称 买入价 卖出价 美元 773.59 773.98 欧元 1030.90 1031.46 日元 6.5531 6.8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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