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6年7月1日至8月31日,某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活动。活动期间,凡在商场购物满4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许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8月31日,商场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金奖一个,号码即为 047956,奖金5000元。商场当即将中奖号码即奖金额公布于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须在9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商场从未做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9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3次公布了商场的中奖号码及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许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9月21日到商场兑奖,商场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无奈,许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商场兑付其中奖奖金。
问题:(1)商场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2)许某是否有权要求被告交付中奖奖金,为什么
(3)商场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对许某是否具有约束力,为什么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1)要约邀请。除非符合要约的条件,一般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合同法》第 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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