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被告人张某,男,某公司临时工。2007年7月19日晚,被告人张某和工友李某等5人想进入公司财务室玩电脑,因财务室门已锁,张某就拿出随身携带的瓶口起子,欲撬门入室。李某见张某撬不开门,就想抢过起子自己来撬,于是拽住起子一拉,结果因张某没防备往前一冲,起子刺进了李某的腹部,主动脉血管被刺破,当场血如泉涌,后因急性大失血休克而死亡。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问: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答案】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因为李某的死亡属意外事件,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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