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保健机械厂生产了一种新产品“按摩靠垫”并于1990年3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1216311”。国家专利局于1991年1月授予专利权。1991年12月该厂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后收取转让费10万元。该公司未及生产,就于1992年1月在市场上发现了与该专利产品相近、功能相同的“按摩靠垫”。经查,该种靠垫是南方乙保健器械厂生产的。于是,甲厂就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南方乙保健器械厂获知后,提出它们生产的产品虽然和甲厂生产的产品相似,但这是该厂于1988年最早研制出来并投入生产的。同时提出,甲厂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宣告无效。专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查明: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述该产品是它们厂最早研制并生产的无法证实,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是在1991年10月投人生产的,在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标明的专利号为“91216311”,乙厂共生产该种产品5000套,获利50万元。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其能否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理由是什么 (2)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如果不服的话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厂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能否要求甲厂返还专利转让费 (4)甲厂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几年 (5)本案中,甲厂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6)甲厂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

【参考答案】

(1)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它们可以申请专利管理机关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因为甲厂的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根据《专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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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A大学成立课题组,从事某种植物生长调节剂的研究开发,由张某任课题组组长,另有陈某、刘某等几位成员组成。A大学向该课题组拨付研究经费30万元,并与该课题组签订协议,明确了该课题组的研究任务、完成该项研究任务的时间,以及课题组成员对该研究工作的保密义务等。此外,A大学还与课题组成员分别订立了保密协议,包括签约各方对秘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对外发表论文不得引用未经批准的数据,课题组研究人员的笔记本和有关资料一律不准带出实验室,科研内容一律不许外传,非课题组成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和违约责任等内容。2000年4月,A大学课题组就该项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在未向A大学通报的情况下,与B公司签订该项技术秘密的转让合同,约定:A大学课题组将该植物生长调节剂的使用权长期转让给B公司,转让费200万元,A大学课题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上述技术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使用或合作开发。A大学发现后,要求课题组取消与B公司所订立的合同。C植物研究所(以下称“C研究所”)也从事该项技术的研究,C研究所的所长万某了解到A大学对此研究工作的进展后,为了打败A大学,多次给A大学课题组的陈某送钱,要求陈某提供该项实验的仪器清单、合成技术步骤清单等,陈某曾以信件和口头的方式多次为C研究所解决研究中遇到的技术问题,为此陈某先后接受万某所送钱物有5万元左右。后C研究所合成出该植物生长调节剂,并将该成果交付给其下属的D开发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试销,D公司在该产品的销售广告中称:该产品为C研究所历时几年艰辛研究,独家试制成功的高科技产品,质量好、价格公道,出口欧美、东南亚地区等内容。A大学发现D公司的广告宣传后,认为C研究所及D公司侵犯了A大学的商业秘密,为此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工商部门经过调查,认为A大学反映的情况属实,但是D公司并不知道C研究所以利诱的手段从A大学获取了该技术秘密,只知道C研究所一直从事该技术的研究,认为该技术秘密是C研究所的技术成果。以上事件发生并妥善解决后,A大学为了切实保护该技术成果的所有权,经与课题组协商,于2001年10月9日以A大学的名义向专利局就该技术成果申请发明专利。专利局经审查后,依法核准,发给A大学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但国内某研究机构以该发丧失新颖性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认定该专利无效。经调查核实,该发明在向专利局提出申请以前,已经在某国的某刊物上发表过,某国的该家研究机构已经于2001年9月1日在本国向专利机构提出专利申请。问:一(1)A大学与课题组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开发合同如果将该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谁应当是专利申请人如果课题组获得了该项技术的专利权,A大学能否使用该项专利课题组能否成为该项研究的发明人为什么(2)A大学的课题组与B公司订立的该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否有效。(3)C研究所的行为是否侵犯了A大学的商业秘密D公司的行为是否也构成侵犯A大学商业秘密的行为。(4)A大学的该项发明是否丧失新颖性如果某国与我国签署有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协议,某国该研究机构应于什么时间之前在我国申请专利,能够享有优先权请说明理由。
问答题
1999年10月1日,甲公司的退休职工王某在退休后6个月完成了一项方法发明创造,甲公司认为王某的发明与其在甲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向王某提出该方法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甲公司,王某表示同意。2000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1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2年10月1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3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2003年4月20日,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1)乙公司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发明,非法获利120万元。2002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2)2003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于2003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0万元。(3)丁公司在2000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2003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下判决:责令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甲公司赔偿200万元,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丙公司于2003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赔偿金200万元。2003年8月1日,甲公司的发明专利被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要求:根据专利法的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甲公司是否属于该方法发明的专利权人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发明专利权20年的保护期限从何时计算并说明理由。(3)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4)指出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的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5)在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甲公司还是丙公司并说明理由。(6)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7)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