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公司属房地产开发企业,2006年在A地设立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注册资金(但企业所得税符合独立纳税条件),运作资金都由总公司提供,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有借款2亿元协议,但是随用随拨,分公司向该公司支付利息 请问:这部分资金算是该公司对分公司投资还是借款?能否在分公司税前列支利息(分公司在A地纳所得税)?
【参考答案】
根据所给条件判断,上述款项应该属于该公司对分公司的借款,应该按照税法关于借款费用的处理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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