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1)《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2)《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第26条规定:“在战争、战争危险或其他紧急状态下,中国政府有权征购、征用外国合同者所得的和所购买的石油的一部或全部”。(3)《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A.保护本国企业B.公共安全C.公共秩序D.国家财政需要E.国民健康
A.股份B.可通过诉讼取得的财产权C.特许权D.抵押权E.质权
A.保全诉讼B.追索诉讼C.撤销诉讼D.恢复诉讼E.反托拉斯诉讼
A.投资争议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协商B.外国法院对于投资争议的管辖C.投资者本国的属人管辖权D.外交保护E.国际仲裁
A.庭外调解B.法庭调解C.投资促进中心调解D.庭前调解E.经济调解中心调解
A.我国有关主管部门B.我国法院C.国际仲裁机构D.我国仲裁机构
A.不是争议解决的必经程序B.一般限定协商期为6个月C.一般限定协商期为3个月D.这有利于东道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