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2016)23公告第三条(七)中: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补开发票涉及申报比对,需要备案?如何证明该笔试点前已申报缴纳营业税?
【参考答案】
需要备案,依纳税人申请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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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6号公告中第六条:预缴税款在取得租金的次月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具体怎样把握?如果按取得租金的次月,和《实施办法》确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会产生滞后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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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4号公告中转让不动产的预缴时限没有具体规定,怎样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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