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某日上午,贺某、文某二人在武当山中观一房间闲聊,文说他功夫厉害,贺不服气,要求和文切磋比试一下武功。在切磋比试中,贺用拳脚将文的耳、鼻等部位致伤,经鉴定为轻伤。此案能否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应如何处理?文未经公安机关委托,自己到地级某医院法医鉴定所做的鉴定,能否作为定案的证据?鉴定是否必须经公安机关委托?

【参考答案】

如果经初查,贺将文打伤确系因比武导致,而且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文某的故意,那么,致文某轻伤则属于过失行为,不构成犯罪,可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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