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2005年12月一天,甲怀疑乙与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便用电棍电击乙身体,甲离开后,乙自己从二楼跳下,致多处骨折。分局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对甲处十五日拘留。乙认为构成犯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市两审),均维持原处罚决定.象这种经过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仍要求立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现在是应当下达不立案决定还是应当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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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地规定,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10000元。现某甲利用合同诈骗他人财物价值8000元,则根据该地规定,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合同诈骗行为因法条竞合的原因既触犯了《刑法》第266条关于普通诈骗罪的规定,又触犯了第224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则某甲的行为在不能以合同诈骗罪立案的情况下,能否以诈骗罪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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