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2005年12月一天,甲怀疑乙与妻子有不正当关系,便用电棍电击乙身体,甲离开后,乙自己从二楼跳下,致多处骨折。分局根据治安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用其它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对甲处十五日拘留。乙认为构成犯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区市两审),均维持原处罚决定.象这种经过复议和诉讼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仍要求立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现在是应当下达不立案决定还是应当告知当事人直接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参考答案】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