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某国营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其实有资产为50万元,而所欠外债有80万元。一债权人以该企业已资不抵债为理由,向该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的第15天向已知的债权人发出通知,并在第30天发出公告。债权人A、B分别在收到通知15日时和35日后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C、D没有收到通知,分别于公告之日后两个月和三个半月时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而债权人E一直没有申报债权。债务人于法院受理该案三个半月时,向法院提出和解整顿申请,请求在两年半时间内进行企业整顿,以清偿债务,避免破产。 此案中哪些做法不正确?

【参考答案】

本案中下列做法不正确:
1.破产的原因不对。破产原因应当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不能以资不抵债为理由。
2.管辖的法院不合法。破产案件应当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受理,不是由债权人所在地的法院受理。
3.发出通知和公告的时间违法。《破产法》规定,法院应当在立案后10天以内发出通知和公告,本案中法院在受理该案后的第15天发出通知,第30天发出公告,所以违法。
4.债权入主张债权的时间不合法。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1个月内主张债权;没有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后3个月内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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