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2006年元月,杨某因做生意无钱便找马某借3万元现金,马某同意借钱,但要求其找个担保人进行担保。于是杨某找到张某进行担保,张某同意担保后,杨某与马某签定了协议,约定:“由杨某于2006年4月底还清借款,若杨某到期未还款,由张某作为担保人负全责”。担保人张某在协议上签了字。至还款期限,杨某并未按期还款,于是马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
问:张某提供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参考答案】

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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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市博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博达)欲向该市某信托投资银行(下称投资银行)借款450万元,根据投资银行的要求博达以其新购买的华银大厦第三层共1200平米(当时估价350万元)作抵押,投资银行认为抵押财产不够,要求博达提供其他的抵押,否则不能借款。博达遂请求三丰商贸集团(以下简称三丰)以其新购买的—块土地作为抵押,同时请个体户丁某以其一辆奔驰牌轿车(当时作价100万元)作抵押。上述抵押分别由投资银行与各个抵押人之间订立了合同,且已办理了登记。在博达与投资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特别注明以上述三项财产作抵押。在三丰与投资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中,第1条虽规定三丰以其一块位于该市开发区的面积约200亩、作价800万元的土地作抵押,但根据三丰的一再要求,在合同第5条规定:“乙方(三丰)仅以100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在投资银行与丁某订立抵押合同以后,投资银行发现该轿车已经为他人设置了抵押,但不清楚该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至借款合同到期以后,博达不能清偿债务。投资银行因将博达的房产拍卖以后仅获得300万元,遂要求拍卖三丰的200亩土地,以清偿剩余的200万元的债务(本金450万元和利息50万元,减去300万元),遭到三丰拒绝,投资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丰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问:债权人应当如何行使担保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