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某(外地来京人员)谎称修车,向李某借得钳子一把,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50元)。张骑上自行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张弃车逃跑,王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张扭送至派出所。
民警刘某、赵某接警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调查中,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钳子和自行车,刘某与一名保安在位于三楼的会议室对张进行询问,询问中,张称自己没有实施盗窃,不配合调查工作,民警刘某便拿出警棍打了张几下,要其如实交代。张因疼痛难忍陈述了违法经过。后张又交代了另一起盗窃自行车的案件,刘某即持警官证赶往张的住所检查,检查中未发现可疑物品,即结束检查。办案期间,民警赵某把扣押的自行车交给派出所保安使用。王多次索要,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
查明案件事实后,刘某、赵某报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对张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作案工具钳子予以收缴,自行车退还王。后张申请行政复议,同时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