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类题
陶谦和胡威签订了一份手机配件长期供货合同,约定供货期为一年,每月支付一次货款。半年过去了,经胡威多次催要,陶谦仍未支付货款,于是胡威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陶谦支付6个月的货款及利息182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审理过程中,陶谦提出,胡威的妻子杨某曾向其借款5000元,并据此请求法院判决抵销该部分,只偿还剩余的13200元。法院对此的处理方法不当的是:( )。D.追加任某为第三人
A.将陶谦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告知陶谦另行起诉
C.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参考答案】
ACD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与本诉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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