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

凯莱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1月,公司股东为张某与李某,各持有50%的股份,公司不设董事会及监事会,李某任职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长,张某任职公司总经理并兼公司监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了明确规定,即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同时章程中还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分之一以上”不包括本数),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从2015年开始,张某与李某之间因意见不合,出现了矛盾。从2015年至2019年,李某和张某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这期间,凯莱公司从未召开过股东会。公司所在地的调解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之后,张某以凯莱公司陷入僵局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凯莱公司及李某在庭审中辩称:凯莱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张某与李某的矛盾有其他解决途径,不应通过司法程序强制解散公司。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进行了调解并未取得进展。
问题:

如法院作出解散判决,但李某拒不配合清算,且丢失了公司财务资料,无法进行清算,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为什么?

【参考答案】

公司债权人可主张李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李某有清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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